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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并及时更新。需要获取乌海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乌海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wuhai.gov.cn/wuhai/index/index.html);

    2.政府公报:《乌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线上查阅网址:http://www.wuhai.gov.cn/wuhai/xxgk4/zfgb/1394298/1394317/index.html;

    线下查阅地址:乌海市市民服务中心:乌海市市民服务中心2楼政务公开查阅专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街道滨河大道2号;查询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5:00-18:00 ;联系电话:0473—3998316;

                             乌海市档案馆:乌海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室(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北路33号;查阅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电话:0473-2033982;);

                             乌海市图书馆:乌海市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室(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建设北路蒙西阳光丽舍C西区84一7号;电话:0473-2882001)

    3.政务新媒体:“乌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微信公众号(微信号:wuhaizffb)

    4.其他形式:新闻发布会(网址:http://www.wuhai.gov.cn/wuhai/xxgk4/zfxxgkzl/805465/839323/828889/index.html)、广播(乌海市融媒体中心广播部)、电视(乌海新闻联播)、报刊(乌海日报)等

    5.乌海市档案馆:乌海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室(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北路33号;查阅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电话:0473-2033982;);

    6.乌海市图书馆:乌海市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室(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建设北路蒙西阳光丽舍C西区84一7号;电话:0473-2882001)

    7.乌海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乌海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厅(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街道滨河大道2号-乌海市市民服务中心2楼政务公开查阅专区;查询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5:00-18:00 ;电话:0473—3998316)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乌海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街道摩尔城南门对面乌海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6楼611室

    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15: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3—3998316

    2.邮政寄送

    收件人:乌海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政务公开科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街道摩尔城南门对面乌海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6楼611室

    邮编:0160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乌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政府信息依申请”栏目(http://www.wuhai.gov.cn/wuhai/xxgk4/ysqgk76/slsm/index.html )提交申请。

    (二)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乌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http://www.wuhai.gov.cn/wuhai/xxgk4/ysqgk76/891887/index.html)下载。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文号、发文时间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 的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依申请公开渠道仅限于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三)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信息处理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乌海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政务公开科

    办公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街道摩尔城南门对面乌海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6楼611室

    工作时间:9:00-12:00,15: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3-3998316

    互联网联系方式:zwgkjdk@163.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示提出申请。)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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